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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2419839.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28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函

项丽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肝硬化病人后续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报销范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2017]75号),肝硬化(失代偿期)已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参保居民治疗该疾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每年限额报销1600元;根据《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医保发[2019]79号),肝硬化(失代偿期)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类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治疗该疾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每年限额报销1300元。

您对以上回复有何意见建议,请填写《办理市人大建议征意见表》返回。我们将继续认真地听取您的建议、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何英;联系电话:0813—8202001)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