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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3334821.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4-22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调整单行支付药品责任医师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中心相关科室:

根据《关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部分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医保[2018]31号)文件规定,部分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对单行支付药品责任医师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同意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1.取消单行支付药品责任医师名单

2.新增单行支付药品责任医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