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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zcfg_88/zcjd/202006/t20200618_1291749.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18 | 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医保政策解读(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发布日期:2020-06-18

问题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与“个人(家庭)账户”有什么联系?

答:2020年以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家庭)账户”,“个人(家庭)账户”限额报销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2019年我市对“个人(家庭)账户”进行了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问题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报销标准及比例是怎样?

门诊统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年限额150元,在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问题3.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门诊统筹政策吗?

答:不可以。参加了当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才能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问题4.城乡居民门诊治疗在哪些地方可以报销?

答: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报销,包括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不含诊所)。

问题5.以前结转的“个人(家庭)账户”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使用。历年结转“个人(家庭)账户”门诊费暂定可使用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历年结转的“个人(家庭)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住院自付、自费部分。

问题6.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有什么好处?

答: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水平,体现门诊报销政策的互助共济,减少城乡居民个人看病支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