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rlzyshbzj.cnbz.gov.cn/zwgk/ytabl/ytajb/11461141.html | 作者:巴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日期:2015-06-30 | 55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政协第三届巴中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案号

第57号

案由

关于尽快完善分级诊疗医保配套政策的建议

第一提案人

岳俊友

主要建议

一、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体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不彻底,医保管理经办体制未理顺的问题。一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向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派驻医保经办人员,逐步实现“医”与“保”分开。派驻有困难的,制定出台解决公立医院医保科人员工资福利及工作经费的相应政策,以减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人员经费负担。二是全市所有乡(镇)均由医保办负责居民参保和医保报费工作,乡(镇)卫生院只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不再承担医保报费职能,从而实现“医”与“保”分开。

二、尽快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有序实施分级诊疗制度,解决一些乡(镇)卫生院病看得越多亏得越多的问题,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尽快调整我市现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具体建议:自2015年起,在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保持9元不变的同时,对普通乡卫生院(包括地名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一般充分准备费标准分别由现行的10.5元调到20元和30元。从多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按辖区参保人员每年到普通乡卫生院看两次门诊、到中心卫生院看三次门诊的标准计算一般诊疗费较为科学合理。对实际发生门诊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卫生院,按实际发生门诊人次结算;对实际发生门诊量超出上述标准的卫生院按上述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三、尽快出台医保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实行分级诊疗后不同等级医院间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拉开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间的支付差距。鉴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整合,制定配套政策时,既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除急诊等7种情形外,未履行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同时认真落实“对于按规定履行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转诊后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5%”的城镇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