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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rlzyshbzj.cnbz.gov.cn/zwgk/ytabl/ytajb/20632521.html | 作者:巴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日期:2021-09-26 | 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4号建议答复的函

贾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降低企业负担的建议》(第54号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2021年5月26日,罗碧林副局长带领养工科、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和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到您公司与您进行了座谈,向您解释解读了相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时,应单独为职工缴清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6号)规定:“......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

2.已采取有关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一部署,属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其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特殊时期,如以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做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三、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证明;

2.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3.缓缴申请表。

四、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他要求

1.需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再按要求申报有关材料,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缓缴起始时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时间,未批复之前,企业应正常申报和缴费。

2.企业经核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为企业减负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社保政策宣传、解释,深入调查研究,为企业纾难解困。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