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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xxgk.sm.gov.cn/szfgzjg/ylbzj/zfxxgkml/zcwj/202102/t20210204_1630227.htm | 作者:三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日期:2021-02-01 | 7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明医保〔2021〕8号

各医保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的精神专科定点医院和各总医院精神科。

二、支付政策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二级定点医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为175元/日,个人35元/日;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为155元/日,个人15元/日。

(二)精神类疾病基金支付标准。参保患者(含职工和居民)发生实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医保范围内外,医保基金(含大病保险)按140元/日定额结算。

(三)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基金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在140元/日定额结算基础上,再支付30元/床日。

(四)医疗救助对象保障。列入按床日收付费管理的床日收付费标准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人员由医疗救助按一级医院15元/日、二级医院35元/日的标准救助,第二类人员由医疗救助按一级医院10.5元/日、二级医院24.5元/日的标准救助,第二类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重性精神病患者,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按一级医院4.05元/日、二级医院9.45元/日的标准实行“第二道”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定点医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工作,规范上传参保人员的疾病名称等就医结算信息,确保按床日收付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按照“总额控制、超支自付、结余归已”的原则,各有关定点医院应加强管理,按照临床诊疗规范为参保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使用的床位数不能超过卫健部门核定的床位数20%,超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年终从医院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三)三级以上(含三级)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于次年一月底前,将当年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的参保患者名单及实际发生的总床日进行汇总,经三明市台江医院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四)属地医保、卫健部门应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凡弄虚作假、虚记床日天数或串换传输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照协议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2月5日起执行,原有关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