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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2hFU0laDKRXcyYXjK9G99g | 作者: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5-22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保基金保民生,欺诈骗保必严惩—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通报(三)

克拉玛依医保2023-05-22 17:02发表于新疆

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通报(三)

案例一

克拉玛依市天诚药店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串换药品目录的方式套刷医保基金,其中涉及返现金额75262.16元,属于“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该药店给予追回医保基金75262.16元,并处以2倍罚款金额150524.32元。

案例二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健兴大药房于2022年12月期间,刷卡结算单均无法提供销售明细,无出入库记录,检查期间拒不配合,知法犯法,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例、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例三

克拉玛依市泽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众济堂大药房在2022年3月经查发现未按要求附结算明细单据21份,共计金额2484.8元,违反《克拉玛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二十条“乙方进行医保结算时,应据实、实时将参保人员的购药信息(药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打印医保《定点药店明细单》和药店销售清单,经购药人签字确认后,一份汇总整理后作为医保结算凭证,一份由定点零售药店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规定。根据协议要求,退回违约金额24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