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2023-08-02 15:14发表于内蒙古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我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待遇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生育门诊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2、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3、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二、生育津贴
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按10天执行。其他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提高了职工生育待遇标准,优化了生育政策,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