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460号提案的复函
市医保函〔2021〕45号
朱利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眼视光诊疗近视纳入西安城乡医保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分别于2000年和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的,2020年我市整合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坚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再次明确提出“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的要求,因此,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和执行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2号)中明确规定: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主要包括:重睑成形术、激光重睑成形术、双行睫矫正术、眼袋整形术、斜视矫正术、近视眼矫正术、弱视矫治、隐形眼镜配置等项目的费用以及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均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因此,您建议的将眼视光诊疗近视纳入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提议暂不具备条件。
您建议的出台近视防控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码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同时,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明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也就是说,我市医疗服务项目的设立及价格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2019年,按照中省机构改革的要求,将原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划转至新成立的医疗保障局。目前,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既执行我省制定的最高限价,根据医院等级执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实行抄送管理。经研究,您建议出台近视防控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编码事宜,未包含在现有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中。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我们第一时间向省医疗保障局进行了请示汇报,建议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61号)要求,通过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将近视防控类产品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经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医疗保障局最终审核确定。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沟通联系,及时上报、反馈各公立医疗机构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情况,积极促进我市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和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您所提建议,呼吁更多的关注青少年近视的问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的不断提高,逐步将更多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届时,我们也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及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