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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xa.gov.cn/zwgk/jytabl/61a74096f8fd1c0bdc7131c7.html | 作者: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4-27 | 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520号提案的复函

市医保函〔2021〕44号

职利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医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配方颗粒在医保支付方面的政策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1号),“中药配方颗粒(含破壁饮片、超微饮片)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保目录的相关政策

1.调整医保目录的权限。《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2.各统筹区不得增加医保目录品种。《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1号)规定“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的支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67号(社会管理类368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0〕97号)中提出“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在管理属性、临床效果等方面,学界和临床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国家层面没有明确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医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暂无法实施。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医保局建议将中医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时关注国家医保目录的调整情况,做好调整后的落地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