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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626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31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5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王吉山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社保体系建设、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功能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常见病,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以及支付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为确保基金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中进一步强调,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任务要求,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方案,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推动职工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医保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