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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625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31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5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刘华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远程会诊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提高医保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效率,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工作。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发展,2018年9月,原河北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新增修订了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同步远程医学影像学诊断会诊、非同步远程医学影像学诊断会诊、同步远程病历讨论会诊、非同步远程病历讨论会诊、同步远程监护会诊8项“互联网+医疗”的服务项目,并执行市场调价格,让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专家级”的远程医疗服务,让群众看病就医更高效。

二、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3月,河北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8号),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新模式,将医疗保障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线下普通门诊诊察费政策执行,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三、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工作流程,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为广大参保群众就医提供便利。

四、现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

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阐明了远程医疗服务的主要情形和基本条件,明确提出“远程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明确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也明确了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主要情形: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您提出的“关于将远程会诊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不是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不符合“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下一步,我们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优化服务,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的改变,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

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