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访问次数:
高社光等十五位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发挥中医“治未病”特色优势,加强慢病管理,保障人民健康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紧紧围绕“四医联动”改革大局,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更广泛的医疗保障需求。
一、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
为加强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制度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2021年4月,河北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使用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通知》,规定,各统筹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要严格执行医保目录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等事项为由,在医保目录内自行设置限制性小目录。因此,医保目录内用于治疗慢性病的中药,均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
2020年8月,河北省医保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保险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保险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
2021年,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拉开城乡居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再次进行了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65%,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不同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包括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政策,提升了参保群众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三、国家和我省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相关情况
2019年以前,国家对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实行排除法管理,2019年以后,开始实行准入法管理。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并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2020年药品目录》内包含了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均按照甲类管理,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基本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包含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诊疗项目163项,均未设置限制使用条件,医保基金可按规定给予支付。
四、将部分医院制剂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2020年12月,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5号),将省本级、石家庄等11个统筹区51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269种医院制剂(其中227种为中药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下一步,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将进行认真研究,继续规范和加强慢病管理,探索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制剂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限特定医疗机构使用,同时,按照国家部署,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