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王爱芙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医保目录及中医药报销目录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慢性病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根据国家调整医保药品目录要求,2021年2月,河北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公布了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共包含药品3097个,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涵盖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等用药,基本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在用药保障方面,为适应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医保部门先后开展了5次大规模医保目录调整,药品数量从1535个增加到2709个,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范围,提升保障水平,已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安全规范用药的需求。在2019年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还没有能力将“确属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用药但又没有在规定的慢病范围内的患者”用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门诊支付范围。基本医保在政策上不排斥任何疾病,参保人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其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均可由医保基金支付,《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9号),适度调整了省本级门诊特殊病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使用范围,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特”住院可支付、同时也适宜门诊治疗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调整后,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符合门诊特殊疾病临床诊疗规范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只需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注”说明,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