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957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8-20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2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日期:2020-08-20

张丹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我省人才引进过程中医疗保险续断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医保关系的顺畅接续,2009年12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对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进行了统一规定。目前全省各统筹区在以上国家制度规定的框架下,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从原就业地转入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从原就业地停保之日起开始接续,即来即办,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实际工作当中,可能会出现医疗保险费不能连续缴纳问题,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并积极指导各统筹区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带来更加便利的医疗保障服务。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