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日期:2020-06-11
崔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落实医改政策、推动医院高质量健康发展”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级诊疗制度落到实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间合作,通过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进一步畅通双向转诊通路。
2018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在全省遴选3个市和11个县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各市共选取15个城区和18个县开展市级试点工作。2019年,城市医联体建设被纳入民心工程深入推进,省直7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下发医联体建设基本标准和考核指标体系,在全省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整合建立检验、心电、影像等资源共享中心,及人力资源、质控等管理管中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上下贯通。医联体内部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收治病种范围,制定双向转诊标准,完善转诊流程,重点畅通患者下转渠道。
随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深入,群众就医习惯得到初步转变,双向转诊初见成效。2019年,全省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7.4万人次,下转患者4.7万人次,同比增长22.6%和29.3%;医联体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21.8万人次,牵头医院帮助下级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855项。
二、关于县市级医院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014年,印发了《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号),将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
三、关于医保基金使用方面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我国将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省意见,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拟订基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采取目录管理,包含基本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统筹层次提高,有利于增加基金数量,提升抗风险能力。我省已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多数统筹区实行调剂金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省将做实市级统筹,实现统收统支制度。
四、关于异地就医转诊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领导重视,群众期待,社会关注。长期以来,异地就医“跑腿”报销难、“垫支”负担重问题一直是流动人口、随迁老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情合理的跨省就医需求。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让医保服务更加人性化,就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能够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采取备案制管理,主要是为了引导参保群众合理有序就医,落实国家分级诊疗要求,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消除群众异地就医时可能出现的障碍。
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医保发〔2019〕33号),明确提开展便携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如电话、网络、APP等。河北省医保局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优化备案流程,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网上备案,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减少参保群众跑办次数。
下步,我们将持续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县域医联体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在巩固城市医联体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医联体管理机制,理顺运营机制,调整利益机制,深化医保、人事、财政等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让更多老百姓享受到医改红利。
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推进就医地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组织打击欺诈骗保“飞行检查”等工作,加大对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开展就医地与参保地协同联查机制,强化两地双向沟通响应,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大对异地就医过程中欺诈骗保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