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日期:2020-06-11
杜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增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一、近几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
2017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共上调4大类、2640项医疗服务价格,下调271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另有1335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截止2018年8月,全省所有城市公立医院都已经落实到位。
2018年,分两批出台了12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修订了163项医疗服务价格,并据此补充完善了《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
2019年,一是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6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39号)。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合理调整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了我省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明确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符合触发调价标准的、及时启动调价工作,从而推动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在7月和11月分两批出台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7项、修订价格项目93项,并据此补充完善了《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二是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为了确保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任务顺利推进,12月16日,制定出台我省《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56号)。意见明确: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我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医用耗材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左右,同级财政补偿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自行消化10%左右妥善解决。调整手术、治疗类项目价格1724项。三是制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5日,研究制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对新增项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范性规定,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与随时审核相结合,医疗机构申请与参照其他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实施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您建议中提到的经颅多普勒超声发泡试验、经颅多普勒超声动脉栓子监测项目目前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冀医保函〔2019〕91号)文件已明确;射频治疗技术、鞘内药物输注系统植入术、臭氧注射术等项目,在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医〔2017〕102号)、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0号)等文件中均有相应的明确。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着力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结构调整"的原则,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对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审核绿色通道,对其他省份已经公布的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公布。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健康,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监测医疗服务价格、医药费用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