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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866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09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3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日期:2020-06-09

乔宗旭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行建立医保基金预拨付机制

2018年8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行建立全省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机制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279号),明确在全省二级(含)以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机制,缓解大中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负担问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预拨付资金年度计划申请,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结余和年度考评情况,结合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情况,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资金额度,原则上预拨付一个月左右的周转金,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

二、稳步提升医保基金统筹层次

2017年4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明确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要求可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2019年12月,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19〕16号),明确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计划2021年年底前,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2019年3月,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同步印发协议文本,严格了医药机构准入条件、细化了纳入流程,完善了监管内容、丰富了监管措施。2020年4月,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1号),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区域布局合理作为医药机构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1公里半径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的,可申报定点。

四、公立和民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医保政策

201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2019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八部门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9〕23号),明确“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要同等对待。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你们提出的建议,对我省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结算和清算,促进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制度衔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