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日期:2020-06-09
张会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医院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改进中医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构建支持鼓励创新的服务环境
为鼓励中医适宜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近几年,我们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时受理、高效办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陆续增补完善了钩活术治疗等60个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2016年实施了新增项目定价权市场化,将新增项目初始定价权下放到公立医疗机构,由其自主制定价格,试行期满后再评估是否需要政府定价。
二、多次大幅度提高了中医类项目服务价格
在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中,大幅度提高了中医类项目服务价格,先后6次调整中医辨证论治等126项中医类服务价格,中医诊疗项目由97项增至126项,较原来增加29项,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中医辨证论治费平均提升2.49倍,并全部纳入医保支付。2017年印发的《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明确: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2019年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我们又对中医骨伤项目价格提高了30%,提价幅度排在全国前列。
三、放开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中医药强省建设中的促进作用,调动和激发中医诊疗自我发展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放开了省中医院等部分中医医疗机构近30位中医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及中医健康风险评估等项目价格。
四、放开医院制剂政府指导价格
2015年6月1日起,放开了公立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促进了中医制剂发展。同时在全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中保留了中药饮片加成政策。
五、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将我省神威、以岭、石药和在我省投资建厂的广东一方、江阴天江药业5家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针对同一品种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品种在不同医院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等问题,在调研、测算基础上,统一了医保支付价格,比原来医院平均价格降低了39.7%。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对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进行规范,统一支付标准的省份。
六、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中成药比例范围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发布了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押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国家新版目录内药品2643个,其中西药部分1322个,中成药部分1321个(含民族药93个),还明确纳入了892个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本次调整新增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占比达到1:1,较2017年版目录中成药占比进一步增大。
七、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201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2号),要求各地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遴选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标准;对于具有中医优势的慢性病病种、家庭医生签约中医药服务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中医康复治疗性项目,采取按床日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的方式。省中医药局、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等4部门还出台了《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锁骨骨折等7种优势病种,试行了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冀传〔2020〕2号),进一步完善中医医院医保政策。一是探索对中医药医疗价格体系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二是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推行按病种付费,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三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