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6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陈士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只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缴费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统筹区一般都要求用人单位统一为职工参保缴费,不能选择性参保。
二、201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发〔2010〕41号),对长期停产停业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医保待遇,提出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由统筹地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保障医保待遇,在企业有能力时再补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需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0%以上职工同意后,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政府备案。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制定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对医保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对您提出的其他建议,我们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研究制定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