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家福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逐步放开部分基本药品使用权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目前,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权和医保目录内药品及其限定支付条件调整权限在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条件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省级医保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条件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具体办理举措
您提出的放开医保目录内部分基本药品使用权限的建议,基层医疗机构也有相关反映。我局就该问题多次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请示,并提出了取消药品限定支付条件的规定,结合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将用药使用权限交由医务人员的建议。国家医保局答复药品的限定支付条件是由医药领域专家研究确定的,调整变更需要遵循专家意见。因此,省级及以下医保部门需继续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条件,并且不得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使用和监测情况,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再次向国家提出有关建议。此外,也将密切关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抓好贯彻落实,让参保群众尽快享受到改革红利。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