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马昭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支持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以及中医药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支持中药配方颗粒发展的建议,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设置了限制,主要是当前中药配方颗粒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
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政策背景
2001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据了解,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至今仍未公布,中药配方颗粒目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科学研究阶段,中药配方颗粒需要经省药监部门检验合格,在省卫健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方可用于临床使用。为加快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发展,根据现行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9月,省市监局、省药监局、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市监发〔2019〕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要求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企业生产的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比照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的落实情况
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企业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润金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落实77号文件要求,2019年12月,我们印发了《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6号)明确将我省试点研究企业生产的,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使用的合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实行乙类管理。同时根据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省药监局及省卫健委的审批材料,公布了第一批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2020年3月,印发《关于公布第二批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29号)按规定程序将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润金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建议将在我省投资的国家或其他省市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我省生产的配方颗粒产品享受本省试点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目前,除我省之外,全国只有北京、河北、浙江、四川、广东、云南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省是2018年底组建医保局以来,首个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份。由于中药配方颗粒相对于传统的中药饮片价格较高,且处于试点研究阶段,其他省份对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均设置限制性规定。比如,同属于长三角地区的浙江省试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是省三级以上中医医院,而我省基本涵盖了省内所有具备中医诊疗服务能力的二级及以上中西医医疗机构。同时,从目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来看,基本上可以满足我省参保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下一步,我们会根据试点企业自主申报情况,按规定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密切关注国家制定的有关中医配方颗粒的政策,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支持我省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1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