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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40247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30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金良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您建议取消《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县域外转诊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在推动分级诊疗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置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医疗机构等级越高,起付线越高,报销比例越低。基本医疗保险正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政策,来发挥医疗保险的杠杆作用,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控制医保费用支出,推动分级诊疗。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7月,我省已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统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普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市域内医疗机构就诊,无需转诊备案。但是由于贫困人口享受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这导致医保的杠杆调节作用对贫困人口失效。且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政府兜底费用,部分是由财政补贴,贫困人口县域外就诊的备案管理手续,也是其享受综合医保政策的凭证。因此,为了规范诊疗秩序,防止过度医疗,有必要对贫困人口县域外就诊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贫困人口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但仍享受普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为了方便贫困群众就医,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拓宽备案渠道。积极推行电话传真备案、网上备案、手机APP备案、帮扶人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方便贫困群众转诊备案。二是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和审批盖章程序,为贫困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5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