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8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雯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在全省落实国家谈判药进零售药店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做法
2018年,国家医保局根据党中央“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的要求,将17种抗癌药物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明显降低了价格。我省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基础上,从当年我省医保目录中选择用量较大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第一批谈判成功13种,大幅降低了价格,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同时,为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尽快惠及广大患者,2019年1月,安徽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号)文件,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谈判抗癌药“五确保、两考核”落地保障机制,即:确保优先采购使用、确保尽快惠及患者、确保可持续运行、确保患者用药权益、确保降低企业负担、实施目标双考核等,明确了药品采购流程、医保基金拨付、考核要求等落地配套措施。医疗机构使用“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范围,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的考核范围,并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与回款情况分别与医保资金预付、结算及公立医院目标考核挂钩,让其在采购、使用谈判抗癌药物上没有后顾之忧,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尽早合理使用“17+13+X”种抗癌药品,从而惠及广大群众,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在落实过程中,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受限于自身诊疗服务能力、临床用药需求范围较窄等因素,不能完全满足参保患者此类药品的用药需求,因此,2019年5月,安徽省医保局出台《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文件时,提出“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由各市统一组织,在所辖各县(市、区)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初步部署开展谈判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工作。2019年12月,安徽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56号),要求各地要将国家谈判药品,特别是抗癌药纳入医疗机构及药店门诊购药“双通道”机制,在全省全面部署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同时,为确保各地“双通道”落实到位,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每月对各市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研判全省谈判药品落实进度。
二、当前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我省16个市在市级层面均已按照谈判药品“双通道”要求,在国家谈判药品进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遴选出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定点购药;在县(市、区)层面,已有部分地区完成了“双通道”工作部署,其余地区正在积极落实中,预计年底前将全部完成。届时,我省在各级层面将全面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特别是抗癌药品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双通道”,切实解决参保人群药品的购药需求,真正让广大群众药品买的到,用得上,可报销,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
将督促还未完全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的地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要求,尽快遴选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国家谈判药品定点销售工作。完善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检测机制,对落实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时限执行的地区,适时督促通报,确保国家谈判药品在我省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我省参保患者的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以后多提意见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6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