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翟明文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2019年5月份,我省出台了《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住院等保障待遇。《实施方案》明确:
一是允许各市在医保基金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参保地的县(市、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二是参保人员到各市确定的毗邻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内或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授权对上述《实施方案》的保障待遇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市按照“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完成城镇
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开展省、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让惠民利民的好政策落实落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及建议,持续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制度。
一是指导各市结合市级统筹管理要求和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更好地兼顾门诊保障与住院保障、大病保障,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成安徽智慧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让参保人员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