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兰晓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将医保部门自行定价的普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到医保报销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情况
为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及,2018年9月,原省医保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原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公布了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1月1日,全省统一执行,目录共收载医疗服务项目4666项,其中完全支付类3360项;部分支付类256项,不予支付类1050项。目录是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以及近年来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在专家评审、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基本上可以满足大部分临床需求。
此外,为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待遇总体不受影响,充分考虑我省市级统筹实际,在文件执行前,我们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医保秘〔2018〕1号)明确1050项不予支付类项目中,如诊疗必需且原已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是否按原有政策执行由各统筹地区自定。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负担,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不予支付项目不纳入项目报销支付范围外,可纳入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情况
为促进新技术临床应用,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规范》限制,按照新修订的《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近几年,进行了11批次的新增项目立项审批,新增项目139项(其中2019年11项),并在2019年增设特需专家门诊诊察费和特需体检两个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初,为满足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需要,在全国率先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5家互联网医院临时新增互联网(远程)诊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月,与省卫健委共同组织完成了今年第一批新增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24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在官网公示。同时,对2001版和2012版已有但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先后3批审核确认197项(其中2019年18项),授权公立医院自主制定试行价格,保证项目临床开展。初步来说,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已达到4677项,基本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
三、医保与价格政策联动机制情况
根据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规定,除国家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需满足:(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各地也要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科学合理制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因此,对于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制定正式价格后,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为了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出台并完善了兜底和大病保险政策,将一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等,纳入兜底支付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解决患者自付费用过高问题。同时,加快推进DRGs、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改革按项目付费存在的弊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患者、医保基金多嬴局面形成。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会认真研究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好的意见建议,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和要求,完善各项工作。
一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共建共治,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试点。
二是加大对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指导力度,完善省、市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省市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衔接。对试行价格到期的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政府指导价,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的医疗服务。同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更多符合临床诊断、治疗基本需要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1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