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0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春霞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医保资金支付困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政策制定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的建议
医保政策牵扯面广,每一项医保政策的出台,均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定点医药机构的实际运营,关系到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因此,我们在制定每一项医保政策时,均非常慎重,在前期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并经集体研究后方会出台,力争让每一项医保政策更公平,更合理,可操作,兼顾医保、医药、患者三方利益。例如我们正部署开展的基层医疗机构日间病床和中医优势病种医保付费改革,在前期多次与省卫生健康部门座谈的基础上,分别赴宿州市、宣城市、六安市等地区开展调研,于5月19日在合肥市召开全省研讨会,通过调研和讨论,掌握基层操作的可行性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政策最终定型提供第一手材料。
二、关于控制并防范医保资金支付难的建议
及时拨付医保费用关系到定点医药机构正常经营运转,关系到参保人员正常就医购药,是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省医保局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多措并举,防范医保资金支付难的问题。一是整治医保拖欠情况。为解决拖欠医保费用问题,2019年7月我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行动。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主动与定点医药机构联系,对本辖区内所有医保经办机构拖欠医保费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排查。截止2019年8月底。全省共“算清”“结清”未拨付费用6.7亿元。并于2020年5月26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原新农合结算资金回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二是强化协议管理。要求各地完善协议条款,进一步强化医保协议管理,并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将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保费用的时间列入协议必备条款中,并严格执行。对于扣罚款项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发扣罚通知书,明确扣罚原因和数额,以便定点医药机构内部对账,让定点医药机构“看的清楚”“扣的明白”。三是优化拨付流程。要求各地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岗位设置、责任到人,优化完善医保费用审核、结算、拨付流程。各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和资金拨付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0天。四是建立监督机制。明确各市医保行政部门对医保费用拖欠整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各医保经办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对工作中存在懒政怠政、主观故意拖欠、谎报瞒报整治情况以及“吃拿卡要”等恶劣行为的,省医疗保障局将通过发提示函、全省通报批评等形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纪问责,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0年4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10大项28小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环节等。其中就明确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费用结算时限,严格限定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根据全国清单,制定统一的省级清单,严格按国家要求调整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相关规定。
三、关于控制民营医院对医保资金使用份额的建议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文件,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根据文件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政策上,执行同等待遇。下一步,根据不同医疗机构运营特点,我省将继续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通过虚假病例、过度医疗、虚假广告宣传诱导住院等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信用记录,进一步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四、关于以紧密型医联体为单位支付医保资金总额的建议
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在铜陵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2019年10月,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卫体改〔2019〕14号),在铜陵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纳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在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中,明确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基金预算包干机制,按照“签约确定数量、总额预算管理、结余考核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按签约服务人口总额预算包干,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顺畅的转诊机制,促进医联体健康发展。目前,此项工作我省在试点地区正在探索开展,稳步推进,待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关于修订药品及耗材医保支付方式的建议
药品、耗材价格事关民生,社会各方关注度高。省医保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药品及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工作,降低费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9年7月3日,省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厅、药监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15号),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工作,第一批谈判成功94个产品,不仅价格降低,而且每一种耗材均核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对国家谈判药品及我省谈判药品设置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时,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通过此种方式,促使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性价比较高的药品和耗材,让利于参保患者。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着手制定耗材管理的相关规定,待文件正式印发后,省医保局将主动到各级医疗机构听取意见建议,制定我省具体办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以后多提意见建议。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6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