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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1723942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10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9-10 16:45来源:医药服务管理处

方书莲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不孕不育诊疗纳入社会统筹与医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从您的建议中真切地感受到您对不孕不育患者的关注,也感受到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将不孕不育诊疗纳入社会统筹与医保的问题,我们始终是密切关注的。在医保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基金规模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我们严格执行原劳动保障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动部发〔1999〕22号),将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这一规定。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自2014年开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为了实现再生育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按各项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二是参保居民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医保给予报销,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解决。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应选择省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三级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铜陵市妇幼保健院、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就医,特殊情况下,经省内具有资质的三级医院转诊,也可前往省外具备资质的三级医院就医。

三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补偿规定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补偿)。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费用一律回参保地报销。

四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经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后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您的意见建议对提高生育率,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将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动态调整我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