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9-10 15:30来源:医药服务管理处
张璞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大病用药品购买渠道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根据大病患者的疾病、区域特点,对大病患者术后用药指定固定购买医院或者确认定点药房以确保患者用药”建议非常贴合目前的现状,也是我们一直力争解决的问题。
为保障患者用药,我们积极打通药品供应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专业药店“双通道”。《省医保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5号)中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符合条件的协议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年内至少确定一家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国家谈判药品(含17种抗癌药、36种国家谈判药和皖人社发〔2017〕45号中的4种抗癌药),为提供更为便利的购药服务。
为保障我省慢性病患者用药,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规定,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由各市统一组织在所辖各县(市、区)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目前,我省部分市县已经实现药品供应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专业药店“双通道”。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始终高度重视药品短缺问题,下一步我们会加强部门的沟通联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保障供应为主线,继续做好大病用药的保障工作,使大病患者切实享受到国家医保优惠政策。
省医保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