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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20/10/30/art_27601_2903670.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30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4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省农工党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社区中医治未病健康医疗服务的建议》(第0340号)收悉,其中“加强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倾斜”的建议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赣人社发〔2017〕5号)规定,城乡居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参保群众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封顶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可设封顶线,人均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6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强省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中医药强省战略的实施,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制定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助力打造江西中医药品牌服务中医药强省战略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17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支持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中药饮片使用,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支持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支持“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纳入门诊统筹,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探索并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

关于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不能报销的问题,《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代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1号)规定:“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可参照《中药饮片目录代码》同名中药饮片管理,执行统一医保支付类别,探索实行医保支付标准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试点。”《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24号)规定:“赣人社字〔2018〕201号包含的中药配方颗粒予以保留,继续参照同名中药饮片管理,在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执行统一医保支付类别,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试点。”

我局医药服务处工作人员与农工党省委会参政议政部罗赟同志(18679163530)直接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涉及我局职能的答复向罗先生进行了报告,罗赟表示同意。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