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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20/10/30/art_27601_2903668.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30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33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范小华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慢性肾病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的建议》(第330号)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1年,新余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赣府厅发[2011]29号)要求,制定了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包括以下⑴第一类五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个人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基金,由统筹基金报销85%;⑵第二类十一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硬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冠心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症。当时,慢性肾病没有纳入新余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

据了解,新余医疗保障部门拟按照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增加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届时慢性肾病将一并纳入。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