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889号《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卡划入金额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8 15:06
孙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卡划入金额改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统”即社会统筹基金,“账”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个人账户用于保障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保障住院。目前,我省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已经达到了80%以上,其中,退休人员达到了85%以上,职工医保统筹账户基金在缓解职工疾病负担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各市不断完善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政策,结合基金承受能力,不断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适度提高待遇水平,目前,全省职工门诊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了78%以上,部分市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进一步减轻了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随着医保制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全民医保的实现和疾病谱的变化,医保个人账户的缺陷逐步显现出来:一是老年人看病支出多,个人账户资金往往不足以保障其门诊费用支出,年轻人看病少个人账户资金大量沉淀,一边是统筹基金保障压力逐年增加,一边是存量的个人账户金无法共济使用;二是医保个人账户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办法,缺乏理财增值,仅靠银行利息并不经济;三是个人账户监督管理难度大,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购买生活日用品等问题是社会舆情集中点。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的规定,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下步,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