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37号《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30 13:50
省扶贫办:
《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建议》(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3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集相关处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问题答复
(一)市级和区级报销比例差异的问题
我省医疗救助政策的标准如下: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少于1万元。
医疗救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由于各市、县(市、区)财力和贫困群体人员规模不同,致使各地在救助对象范围、标准上大多不一致。
(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问题
医保局组建后,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为目标,优化再造医保经办流程,做好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与院端结算系统的无缝衔接,已实现医保扶贫对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市域内“一体化管理、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从医疗机构减免和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结算服务情况看,由于涉及医保、卫健和扶贫部门,且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与特惠保报销的区域不尽一致,全省基本实现县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和特惠保的一站式结算服务。
关于张志敏委员反映的问题,我们与其进行了沟通交流,张志敏委员表示:“主要是想表达报销比例不一致的问题,可能对结算制度理解有出入,所以认为一站式结算在落实过程中有难度”。我们向其解释后,张志敏委员表示充分理解。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完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2012年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和卫生厅四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按照文件规定已过有效期。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的医疗救助制度。医保局组建后,部门职能也进行了调整,因此为保证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拟制定《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低收入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政策,探索建立对支出性贫困、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因病、因疫、因灾、因意外事故的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体制,拓展保障人群范围、完善救助对象标准和规范,筑牢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底线,建立起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二)积极争取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201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投入7.4亿元,相对于我省医疗救助参保补贴、门诊和住院救助的需求,资金缺口达17亿元,因此下步积极建议各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爱心人士和企业捐赠等等,进一步拓展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贫困群体医保倾斜政策落地、落细、落到位。
(三)规范医疗救助制度运行
在市域内实现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三统一”,突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承担主体不同的羁绊,简化、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医保扶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机构院端结算系统的无缝衔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和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切实减轻贫困群体跑腿、垫资压力。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