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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20/4/29/art_113624_9251034.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4-29 | 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695号《关于心理健康管理纳入医保范畴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29 11:12

省卫生健康委:

邵林琴委员提出的《关于心理健康管理纳入医保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尚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非治疗性、大人群普遍适用的预防性等项目的能力。

建议提出“将心理健康管理纳入医保系统,减轻患者负担,加快心理疾病的康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9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提出,要探索使用医保卡个人帐户节余资金支付心理咨询、心理评估等心理健康服务费用。下一步,我们将综合平衡基金可承受能力、经济增长水平、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从心理健康咨询等多方面保障群众医疗需求,切实减轻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