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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19/11/28/art_113624_8180692.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1-28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686号《关于癌症早诊早治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10:35

苏国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癌症早诊早治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针对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先后于2014年、2017年建立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全省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基本医保连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5万元以上。今年,又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起付线至10万元的部分由50%提高到6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由60%提高65%,据测算将有67.5万人在这次政策调整中受益。2017年开始,通过谈判逐步将当时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外的吉非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等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罕见病特效药率先纳入我省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进一步减轻了我省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完成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印发了《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报价、带量谈判和直接挂网的分类采购方式,在降税的基础上以量换价,引导企业进一步降低价格。386个中标产品平均价格下降17.4%,每年能为全省医保基金和肿瘤患者节约费用5.8亿元。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将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为保障国家政策及时落地,与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规定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对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积极性,保障患者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切实减轻癌症患者个人负担。

目前,癌症相关诊疗项目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满足了患者的治疗需求。您提出的癌症早期筛查问题,属于预防保健范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文件)也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从目前国家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癌症早期筛查等疾病预防控制问题。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筹资水平还比较低,基金承受能力十分有限,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未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癌症早期筛查等非治疗性、预防保健类项目。

下一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技术应用和管理的不断规范,我们将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大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有效衔接,深入研究癌症早期筛查等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问题,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