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615号《关于支持发展县域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事业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10:06
王兆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县域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事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医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国家医养结合示范省建设,支持推进县域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事业发展,不断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努力解决“老有所养”和“病有所医”问题,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一、着力解决失能人员医养结合难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需要,2012年青岛市建立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我省第一个在省级层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青岛、东营、潍坊、日照、聊城、济南6市先后建立制度,初步解决了失能老人等群体的医疗护理难题,减轻了患者的家庭负担。2016年,人社部开展国家试点。我省作为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之一,在总结试点市经验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将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纳入保障范围,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各市建立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健全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技术管理规范,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有效缓解了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促进了医疗和养老产业融合发展,拉动了就业。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定点协议管理。2016年,各地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实行协议管理,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各地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两定机构,不分公办民营,均采取一视同仁政策,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各市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医疗费用付费方式、支付标准和审核结算时间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费用申报、费用拨付时限要求,双方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根据基金总控预算和结算周期,进一步加大周转金拨付力度,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三、完善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对贫困人口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进行补贴。2019年,我省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80元提高到22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490元提高到520元。为实现扶贫对象医保全覆盖,对于特困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二是提高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目前,我省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达到65%左右,支付限额平均达到15万元以上;各市不断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基本涵盖了居民多发性、常见性慢性病种。三是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将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为5000元,分段比例由4段改为3段、每段报销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10万元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5%,10万-20万由65%提高至75%,20万以上最低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5%。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将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进医养结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