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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19/11/28/art_113624_8180687.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1-28 | 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583号《关于我省将已纳入医保目录的国家谈判抗癌药及靶向药物单独核算、不纳入药占比考核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10:02

王若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将已纳入医保目录的国家谈判抗癌药及靶向药物单独核算、不纳入药占比考核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为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近年来我省陆续将多种国家和省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通过医保准入谈判,药品价格大幅下降,大大提高了药品可及性。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如何落地问题,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系列措施。一是原省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协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于2018年10月底前实现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医保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并要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采购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及时购进、临床患者及时使用到国家谈判抗癌药;三是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药品买得起、用得上。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相关药品采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渠道”模式,保障患者院外能够买得到、用得上谈判药。各市积极推动经办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将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了即时联网结算。

让更多患者享受到医保准入谈判药品的政策红利,涉及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管理、报销结算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持续共同努力。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谈判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积极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沟通,建议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费用考核等政策,引导医院采购临床必需的谈判药品。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地市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同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断降低药品价格。此外,将对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后的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结合医保制度建设和基金整体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使改革成果更好的惠及广大群众。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