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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5804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11 | 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梁明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病保险前三段报销比例合并实施方面

关于大病保险前三段报销比例合并实施的建议已采纳并落实。我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起草了《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52元,起付标准维持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不变。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段合并为6段,具体标准见下表,支付费用上不封顶”。目前,这一通知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二、关于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重新招标方面

2020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23号)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承办我区2020-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3家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了采购合同。其中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为首席承办机构,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和平安养老险宁夏分公司为联办机构。三家商业保险机构将通过“共保联办”方式承办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厅正在制定《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将对大病保险自治区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以实现全区“一个资金盘”,增强资金共济能力,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率。

三、关于扩充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和引入商业补充保险产品方面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印发后,我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代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定《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一段中,初步明确“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丰富健康补充保险产品供给,精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参保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同时,在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一段中,初步明确了“按照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权限,建立全区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准入办法和退出机制”。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式通知要求,抓好药品目录调整和引入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咸胜玉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