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陈邢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首诊作用,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参保人员基层就医,推动分级诊疗有效落地,我区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
一、以差别化支付待遇,鼓励基层就医
我区自2010年起实行了医保待遇水平差别化政策,其中乡镇卫生院医保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针对代表提出的“乡镇卫生院的收费标准、报销比例受医保政策限制,与同级别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明确规定,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住院保障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0%。
二、以综合医改,推进诊疗新秩序建设
积极指导试点县(区)域开展综合医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明确了在以收定支的基础上,按照“总额管理、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医保总额打包付费,充分发挥医保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杠杆作用,调动公立医院积极性,提升县域医疗健康服务质量,鼓励在合理施治下,利用结余基金提高医疗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三、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自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建立以来,明确适用于我区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有效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基药的情况,2017年,经商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打破既往药品使用“三统一”束缚,将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下沉至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改善了基层药品使用范围不足的情况。
四、以“互联网+”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
我区于2019年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一方面有效推进“互联网+”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另一方面以“互联网+”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联动,利用远程诊疗技术及线上复诊等,协助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疗保障局,0951-5166859。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