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82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09
陈素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四川省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实现“终止结核病流行”的建议》(第3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所提“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和门诊报销政策促进全程规范治疗”的建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还相对较低,待遇保障能力还很有限,医保统筹层次主要为市级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据了解,我省已有部分市(州)将耐药肺结核病纳入了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了患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水平。其余市(州)按规定将治疗该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了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基金或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2018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18〕7号)文件,明确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就诊、购买药品、器械等相关费用。耐药肺结核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各地均可按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进行报销。
目前,为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新增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的工作方案》,新增病种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执行。结核病、耐药结核病等已纳入病种遴选范围,现已完成了前期调研、准入标准的制定、数据测算与分析等工作,近期将召开专家论证会,待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发文全省统一实施。
二、关于您所提“推广医保先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兜底保障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耐多药结核病患者低自付/零支付,切实减少患者经济负担,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结核病防控明确为全国性或跨区域性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自2019年起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市级财政不再承担包括结核病防控在内的重大传染病支出责任。但针对耐药结核病患者中的低保、特困等低收入人群,其医疗费用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减轻其经济负担,缓解支付压力。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全面做好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切实提高人们群众健康水平。
三、关于“鼓励各地政府主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重大传染病领域疾病保障倾斜。……如成都-惠蓉保、德阳市-德e保等惠民险。”目前我省成都、德阳、自贡等地开展的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旨在以低廉的保费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政策范围内高额自付费用及部分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该险种自2020年开始推出,目前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特药目录的制定主要聚焦全省发病率高的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及适应症明确的高值、创新药品,相关经验数据还需进一步积累。下一步,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综合考虑耐药结核病等传染疾病的相关政策待遇,与相关部门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四、鼓励社会爱心企业、慈善资金参与贫困地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民政厅大力培育公益慈善组织。截至目前,我省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慈善组织7家(业务主管单位分别为省卫健委、省红十字会),业务范围和医疗卫生相关的慈善组织近400家,其中,142家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上组织长期围绕扶贫济困、恤病助医等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为推动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慈善项目培育工程,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对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通过开展慈善募捐、设立专项基金等活动,培育、实施一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公信力强的慈善项目,打造四川慈善项目品牌集群,引导慈善资源向异地扶贫搬迁以及跨区域性重大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