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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jytabl/rdjy/202110/t20211015_1910472.html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01 | 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1 02:3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赵瑞平代表提出的第02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能部分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目前,我区已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等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盟市级统筹,由盟市制定具体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政策。在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过程中,强化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5%和75%左右。医保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实现了统筹区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按照现行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也可参加统筹地居民医保。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下一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职责权限调整自治区具体筹资和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夯实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特慢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