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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1/1/art_1229226153_1919158.html | 作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1-01 | 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19-11-01

梁敏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1号提案《关于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医疗保障力度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农业农村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医疗保障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着力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进展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从2001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我省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推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14年市县新农合管理职能统一归并到人社部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大病保险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管;2015年建立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2016年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二是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在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后基层职能归并的同时,我省在工作基础较好地区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彻底打破城乡分割局面,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待遇、统一支付、统一结算,促进了城乡之间、人群之间的公平。全省11个设区市都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一个制度,同口径设定筹资待遇标准。

三是进行了医保工作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制定了全省“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2017年省政府部署全面推进医保改革“三突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全面推开门诊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积极推进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2018年全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和医保移动支付试点探索。医保领域各项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医改提供了有益的浙江素材。

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以基本医保制度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8年12月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5367万人,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财政投入逐年加大,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1100元,人均财政补助742元。28种我省大病患者治疗亟需的特殊药品全面实施,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3%和70%,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达到60%。

二、医疗救助工作取得的进展

一是加强政策创制。2014年,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比例。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保厅等6部门印发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管理办法》,为社会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提供了政策基础。2016年,省农办(扶贫办)、省民政厅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五个一批”中医疗救助兜底扶贫一批的号召,共同印发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加强了政策衔接,将医疗救助与扶贫工作结合。2017年,省民政厅会同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通过出台系列政策,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工作。

二是明确救助比例。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实施按人群和费用进行救助,打破了多年来按病种进行医疗救助固定模式,扩大了救助覆盖面。同时降低救助门槛,明确救助比例、起付线标准以及起付线要求。

三是加强资助参保。2011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1〕153号),明确将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纳入资助参保范围,对其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参保。2017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浙民助〔2017〕175号),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

四是推进“即时结报”。2010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助〔2010〕79号),明确了即时结报的对象和在医疗信息平台增设“医疗救助结算模块”。截至2018年底,全省89个县(市、区)中,有83个县(市、区)实现了医疗救助的“一站式”联网结算,累计联网结算医院4959家,其中县级医院(含民办医院)1704家;乡镇卫生院2182家;市级医院236家;省内其它医院837家;省外医院3家。计划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

目前,全省特困人员、低保、低边、因病致贫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100%和不低于70%、60%及50%进行报销。2018年度,全省医疗方面直接救助困难群众739.2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约20.09亿元;困难群众资助参保128万人,资助金额达8.25亿元,人均资助386元。全省城乡居民参保率为98.6%,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3%和70%,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达到60%。我省困难群众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指示和总书记在重庆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扶贫方略,结合您的建议,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一是推进实行市级统筹的医保制度。制定出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纵向统一的指导意见,逐步均衡城乡差距,织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

二是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100%、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精准识贫工作,对困难群众看病大额支出情况,医保信息系统内设立预警提示,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正在部门会签),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明确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加大困难群众大病保险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健全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减轻低收入农户就医支出负担。同时,不断优化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县域、省域范围内“一站式”结算和“长三角”一体化的异地结算,按照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打造全国医保结算最便捷省份,增加困难群众获得感。

四是加大健康扶贫力度。2019年起,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9914万元用于“26+3”县低收入农户基本医保外自费自理自付部分的商业补充保险,建立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改革发展处):张华

联系电话:0571-8705023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