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457号
案由: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
提交日期:2019-2-11提案来源:
是否调研:界别: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委员会
提案类别:大类:政治建设领域子类:政治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提案者:谢慧莹回复联系人:
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
2018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保征管力度的显著提升,预计将大幅提高中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冲击企业利润。
一、社保新政出台后给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的主要影响
目前,劳动密集型企业,例如劳务公司、物业公司、餐饮服务等企业,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很多前期并没有缴纳社保。即使企业在缴纳员工社保时,也是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进行缴纳。社保新政出台后,企业将被要求按照员工实发薪资作为缴纳基数。现以个人税前收入10000元为例,将两者差异对比如下(见表一):
表一:社保新政缴纳前后对比表(以陕西省为例)
按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工资标准
个人税前收入10000元
个人税前收入10000元
五险
单位
个人
五险
单位
个人
养老(20%/8%)
674
270
养老(20%/8%)
2000
800
医疗(7%/2%))
278
79.38
医疗(7%/2%))
700
200
工伤(0.28%))
10.89
工伤(0.28%))
28
生育(0.5%/0.5%)
19.45
19.45
生育(0.5%/0.5%)
50
50
失业(0.7%/0.3%)
27.22
11.67
失业(0.7%/0.3%)
70
30
公司花费雇佣成本
11009.56
公司花费雇佣成本
12848
个人所得税
251.95
个人所得税
182
税后收入
9367.55
税后收入
8738
以员工平均工资10000元来算,一个员工每月的雇佣成本增加了1838.44元,100个员工每月要多花18.38万元,一年就多交220.61万元!企业雇佣成本大幅上涨。
以上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民营企业上(因国企一直按照实发工资基数缴纳,新政前后没有变化),这些企业若想不亏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源节流,节约成本,但造成的后果无非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是转嫁至上游企业,增加上游企业成本,但也可能引起物价上涨、通货膨胀。
二、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建议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多个部门和全省三千多万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应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实施细则,确保改革落细落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改革任务按期落地。并建议社保新政实施细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突出重点:
(一)科学合理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激发市场活力
国务院先后5次降低社保费率,对于减缓企业压力和促进企业发展非常重要。我省也多次出台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仍然有部分企业对于社保降费感受不是很明显,主要是因为降费主要发生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小险种上,且单一险种的降低的费率并不算大,再加之部分市县缴费基数不够规范。目前来看,社保其他险种降费的空间已经不大,而占据主要部分的养老保险本身受历史债务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非常大,故最初设立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本身就偏高。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适当发挥社保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功能,针对养老保险等企业负担最重的主力社保险种,一次性、大力度进行实质性的费率降低,切实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二)实施细则突出行业针对性,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针对社保征收体制改革,我省出台的实施细则要突出行业针对性,并给予充分过渡期,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
从行业性质看,劳动密集型、偏小型、低利润率类别企业压力更大,例如建筑装饰、航运、农业、地产、物流、电子、纺织服装、轻工等领域更为明显。根据行业测算,对建筑行业盈利的冲击在6%-14%,另外建筑行业存在大量劳务分包,分包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对加盟模式快递公司总部盈利的冲击在4%-8%,不过末端快递员可能普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保的情况,从严征管对于加盟商和直营模式的快递公司的影响可能较大;机械行业内燃机和纺服设备受冲击大,对盈利冲击或超过30%;对轻工、零售盈利冲击或超过12%;对物业管理行业盈利冲击约为2%-9%。因此实施细则要结合产业类型和行业特征,分门别类,采用缴纳基数和行业系数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缴纳标准,突出实施细则的针对性,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企业稳步发展
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无技术要求且工资较低的部分人员社保缴纳,建议省上应出台财政扶持政策给予上述人员相关补助。根据国家社保政策,实发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缴纳。以月工资2000元的低收入人群为例,扣除社保、医疗等费用后到手工资为1500元左右,这些工资很难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适当调整企业工薪基数,逐步优化企业工资结构,减少中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成本支出,确保企业稳步发展。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2-11
复函时限:2019-5-15
承办单位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8-26)
类别:A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签发人:周彬县
陕税函〔2019〕17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57号
提案的复函
谢慧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给企业特别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如何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税务部门持续高度关注并持续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消除广大企业的担心。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制定了《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1.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2.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3.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份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国办《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出台,具有三点积极效应:一是企业缴费负担有了实质性下降。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一次性降低3至4个百分点,这不是阶段性或临时性政策,而是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之前降低费率政策相比力度更大。全国预计2019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约1900亿元,减轻企业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100多亿元,三险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自2015年以来,国家已相继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截止2019年4月,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约5000亿元。陕西预计2019年企业实际缴费负担减少141.3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负118亿元,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条件。二是扩大了受益面。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不设置任何条件,普惠性更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降低,企业参保门槛也随之降低,既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又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之前各省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企业负担不同,不能体现公平竞争。此次降费后,全国的费率差异明显缩小,从而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为确保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落实,陕西省税务局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组织保障到位、业务支撑到位、宣传服务到位、督导考核到位。
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二个不得,一个务必”,即“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作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要求,认真履职,确保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在征收环节得到落实。
除上述政策规定之外,我们也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共同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关心,也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8-16)
类别:A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人:张光进
陕人社函〔2019〕277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57号
提案的复函
谢慧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我省社保新政不断出台,仅2018年先后出台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等一揽子新政策。国家和省上一直非常重视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部分企业、社会各界呼吁要进一步通过减费等措施减轻缴费负担,包括您提案中提到的要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养老保险等缴费费基、费率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又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国家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明确八个方面的内容,确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方案还包括了您提到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划转社保费征管职责等内容。我省也在4月30日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围绕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5条内容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我厅牵头与财政、税务部门于5月6日专门召开媒体通气会,在各大媒体精准解读和全面宣传了这项政策。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预计2019年3个险种合计全国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全省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0多亿元。降费率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有三项利好: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降费以后全国的费率差异将明显缩小,这样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三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降费率后,也就是说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受益非浅。这些社保新政可以较好的解决您提案中提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较好的解决企业长远发展问题和经济社会长足发展问题。
今后,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更加努力工作,精准服务,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充分吸收,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三秦百姓增加福祉。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王静,电话:029-63915123)
陕西省财政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6-12)
类别:A
陕西省财政厅签发人:丁云祥
陕财办案〔2019〕4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57号
提案的复函
谢慧莹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中央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政策,仅2018年就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等一揽子新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要求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包括您提案中提到的要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养老保险等缴费费基、费率等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又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方案还包括了您提到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划转社保费征管职责等内容。
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之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积极做好基金测算、方案制订等工作,并报经人社部、财政部正式批复。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据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全省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141.3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约118亿元。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受益。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至16%,下降了1/5,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三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17年全省原口径缴费基数为67433元,按现口径计算为56651元,降低了10782元。各项社保新政可以较大限度的解决您提案中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较好的解决企业长远发展问题和经济社会长足发展问题。
今后,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更加精准服务,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6月6日
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满意度调查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办复征询意见表
委员谢慧莹提案号457
提案题目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
承办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委员对办理工作及本件答复结果的意见
满意。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5-17)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19〕102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57号
提案的复函
谢慧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要求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做出了制度性安排。《通知》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6%,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国务院的《通知》下发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研究,科学测算,4月28日,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缴费时间、基数、方式等做了明确要求,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各市(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各市医保管理部门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三是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及时按照新的政策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四是合理调整2019年基金收入预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规定,确保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不降低。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