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469号
案由: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本省居民费能力的建议
提交日期:2019-2-11提案来源:
是否调研:界别: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提案类别:大类:经济建设领域子类:经济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提案者:张勤俊回复联系人:
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本省居民费能力的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主要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为8%(企业6%,个人2%),失业保险为3%(企业2%,个人1%),工伤保险为1%(企业承担),生育保险为1%(企业承担),企业共计承担30%的缴费率,个人共计承担11%的缴费率,企业和个人共计承担了高达41%的缴费率,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缴费水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占了将近3/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点是要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达28%的缴费比例,这远远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10%),也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20%)。尤其是我国企业缴费率(20%)在世界上是极高的,相比之下,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只有6.2%,日本、德国、英国分别为8.25%、9.3%、10.2%,就连国际上公认的高福利国家——瑞典也只有9.25%。近期,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渐显现,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就是中小企业。多种因素叠加使成本攀升,据统计,我国企业社保费等各项费用排名全球第17名。中小企业成本高、利润薄。企业创新需要高投入,具有高风险,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资源不足,能力不够,举步维艰。
此外,近来由于经济周期和“贸易战”的双重叠加因素,经济下行周期明显,企业负担重,居民获得的可支配收入明显减少,因此,建议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这不仅对当下经济的改善有一定的助力,而且可以将降低的部分转化为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对当下的经济下行有一定的缓冲作用。
一、我国当下社保缴纳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
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
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意义不仅是一个国家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体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的特征体现。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保保障工程中存在一些相对不合理的因素,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这一社会良好功能的运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账户资金承担了巨额的转制成本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终结,37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员工一样,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一历史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转制成本,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这部分转制成本大部分都是靠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来消化。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除了员工正当的缴费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是用来消化转制成本的,即额外缴费部分。然而,这部分额外缴费本应是职工的工资收入,但却被用来消化转制成本了,必然导致
职工的可支配收入下降。
(二)财政补贴力度低
2017年,全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812亿元,增长16%,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12.2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50%的比例。陕西省2017年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38,805.16万元,相对财政收入而言,财政补贴力度低,导致统筹账户资金消化转制成本的压力难以减轻,企业缴费率难以降低,进一步挤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实现全国统筹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第11页。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处于省级统筹阶段,这就导致各省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互济,造成有的省份出现大量盈余,而有的省份则出现大量亏空,特别是一些养老负担沉重的省份不得不通过提高缴费率和大量的财政补贴来应对。
2018年5月21日,人社部公布《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共有91548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6万亿元,同比增长22.7%;基金支出4.0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同比增长14.2%。但是,另一方面有的省份却出现了大量亏空,这种相互矛盾的结果归根结底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实现全国统筹造成
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导致企业缴费率难以下降,特别是养老负担沉重的省份更加难以通过降低企业缴费率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人口老龄化及人均寿命延长
全国老龄办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平均近4个劳动力抚养1位老人。2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而且未来老年人人口所占比重还将增大。纵观陕西省内情况,老龄化问题并不乐观。并且,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均寿命
不断延长,养老金的支付年限也越来越长。这些原因客观上加剧了我国的养老负担,在财政补贴力度较低和其他养老保险来源渠道较少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压力较大。
(五)缴纳群体的个人意愿不强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双轨制,部分缴纳群体(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自身不愿意缴纳高额度社保费,一方面,此类人群担心工作不够15年,或缴纳不够15年没有工作的时候,要全额自己承担养老保险费,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到了退休年龄又因为未缴足15年而无法享受退休政策,而且,现今退休年龄又延长。另一方面,由于这类人员相对工资水平较低,对缴纳社保而降低当下实际工资问题比较敏感,缴纳意愿相对薄弱。
(六)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对降低社保费率特别期待
北青网,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2362170438431676&wfr=spider&for=pc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宏观经济发展逐步放缓,民营企业普遍资金周转困难,税费负担偏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其中,社保税费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是当前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我调研了不少企业,多数企业感觉负担过重,建议国家降低社保缴费的企业缴存比例。
以上种种,对于经济下行下的企业,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利润低下的时期,社会保障“以费代税”的缴纳很可能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同时,较高的社保费率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本省居民的消费能力。
二、部分省市、计划单列市社保费的相关减负政策
(一)天津市的相关政策
2018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举措。其意见中提到:“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厦门市的相关政策
2019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颁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如下:
从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社保费率调整如下:
(1)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3)失业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2.本市户籍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
(4)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个人关于社保费减负的一些建议
综上所述,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降至14%,并由财政承担降低的6%的缴费责任国家税务总局11月16日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强调,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针对此,可以责成本省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加以贯彻执行;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用于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责任;三是要出台相关具体制度对此进行监督,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切实保障这一建议得到执行。
(二)将企业缴费率降低的部分转变为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以2017年为例,如果企业缴费率降低6个百分点,则降低的2796亿元将要转化为职工的可支配收入。为实现这一举措:一是要从制度上明确降低的部分本质上属于职工的劳动报酬收入,理应归劳动者所有;二是要出台具体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降低的这一部分转变为职工的收入,杜绝企业不发或少发这部分收入给员工的现象。
(三)规定每年上缴的国有企业利润有较大部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可以研究将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利润不少于20%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这一举措不仅能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动力,同时也能实现国有企业“国有”这一性质,实现国家居民的共享经营成果。
(四)研究将公共资源收益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公共资源收益理应属于本地域内全体公民所有,用其中的一部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既能够实现公共资源收益全民共享,又能够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渠道,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因此,应该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使得国家每年获得的公
共资源收益有一部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五)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在国家层面制定有效的全国统筹措施前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第一时间能进入全国的养老保险统筹。此外,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整合省内各市区的统筹账户,创造跨省养老金间互济的良好条件,这对我省的养老基金压力也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六)在国家政策范围和我省基金承受能力内最大限度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不折不扣落实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降低费率政策,提高基金征缴率,确保待遇支付。二是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待国家统一明确政策以后,迅速组织实施。三是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早日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完成实施。
(七)省委相关部门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应多管齐下,实施了多项优惠政策措施。一是全省范围内实行不违背中央社保的制度,最优化因地制宜降低社保费率;二是调整制造、采矿、建筑、餐饮等困难行业企业的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下限;三是比照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政策,
将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调减;四是用失业保险基金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治大国如烹小鲜”,企业作为国家经济体的一个个细胞,更多的去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营的状态,去了解公民的需求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稳定、长期、和谐发展的必要,更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降低社保费率,设立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商业保险的功能和覆盖,逐渐为社会保险减负,这样
可以逐渐降低社保的收费。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关键是要把覆盖人数最多和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企业缴存比例真正降下来。特别是养老保险的企业缴存比例这一块降下来,它最大的影响就是直接为企业减负。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可以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用于市场开拓,也可以直接用于增加员工福利。对于员工而言,能直接提升员工的到手工资,一定程度上能刺激消费,带活当下下行的实体经济。
主办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2-11
复函时限:2019-5-15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8-16)
类别:A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人:张光进
陕人社函〔2019〕311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69号
提案的复函
张勤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本省居民消费能力建议的提案》(第4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我省社保新政不断出台,仅2018年先后出台了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等政策。国家和省上一直非常重视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部分企业、社会各界呼吁要进一步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包括您提出的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又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明确八个方面的内容,确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方案还包括了您提到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划转社保费征管职责等内容。
4月30日,我省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明确我省降低社保费率办法,具体内容为:
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陕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同时,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的市可下调50%,18—23个月的可下调20%,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
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三是稳定缴费方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5月6日,我厅与财政、税务部门召开媒体通气会,主动解读和全面宣传政策。目前,这项政策已在全省范围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降费以后,全国各省市养老保险费率趋于一致,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三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充分吸收,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三秦百姓增加福祉。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3日
(联系人:刘俊航,电话:63915124)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5-17)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19〕7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69号
提案的复函
张勤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本省居民消费能力建议》的提案(第4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问题
近年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我省生育保险采取降费率措施,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率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6年根据人社部工作要求,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结合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等实际情况,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以上支付额度的11个市,在费率调整到0.5%以内的基础上,再将费率降低一半。全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大多数在0.25%-0.3%之间,平均费率为0.34%,较全国平均水平0.62%低0.28个百分点,属全国最低。2次降费后预计降低企业成本约5亿元,社会反响很好,深受企业点赞。2018年转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要求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通过消化累计结余、采取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分类措施,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一些基金结存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地区要继续采取降费率措施,通过有降有升、动态调整,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参保职工待遇保障到位。
目前,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考虑到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快速上涨、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还需保持筹资总水平的稳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险待遇清单的要求,着眼于制度长期稳定运行,进一步研究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均衡各方面医疗保险费负担,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联系的动态筹资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是国家医保局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去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试点的报告,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并专门修订了《社会保险法》。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工作调查研究,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同时,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及时调整完善政策,确保制度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