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47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医药企业“要款难”问题亟待解决
提交日期:2020-01-18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党派、团体、专委会
提案类别:大类:社会建设领域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中国农工民主党陕西省委员会回复联系人:
医药企业“要款难”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三医联动”中的重要一环医药流通企业,面临这一个共同的难题,就是要款难。长期的欠款制约了药品流通企业流通及运营效率的提高。
现状和问题:
一、医药企业方面
据不完全统计,药品批发企业对医疗机构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122天,但个别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时间达到一年半甚至更长时间。
大量的应收账款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公司不得不向银行举债,导致成本增加。
二、医院方面
1、医院、药品供应商和医保部门之间存在着“三角债”问题。按照医保后付费机制,一般是医院垫付药款,医保再和医院进行结算,如果医保结算不及时,医院整体运转会受到影响,因此医院自然不愿意将应付给药品供应商的资金先行垫付。
2、公立医院在被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后,采用“8:1:1补偿原则”,即通过医疗服务涨价弥补80%,当地财政补助10%,医院自己消化10%。但医疗价格调整改革涉及到有升有降的精算问题,仅靠医技收费难以平衡。
3、全省公立医院整体业务收入结余长期为负,很多医院负债运行,公立医院长期债务也有待化解。
4、处于医改过程中的医院,其收入来源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政策的变化对医院产生的压力,被医院传导到药品供应商,成为药品供应商的压力。医院缺少资金,就没有支付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政府方面
2010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七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药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按理我省也参照执行以上文件,但是实际中都没有落实到位。
建议:
一、落实2015国办7号文件三条措施
包括:1、由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2、医保部门将基金按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提前预付给医院,3、鼓励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回款时间。
二、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医院两个月的医药费用
通过采购平台引入银行30-56天免息信用贷款的办法。设立统一的省级药械联合采购监管账户,对医院的采购账户进行监管,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从采购账户将货款打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于次日再付款给供应企业。
三、统一引入第三方银行提供流动性融资
由银行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数据,为药品供应商提供30天药款支付(从验收合格入库日30天内)。银行给医院提供XX天的授信还款期,超过授信还款期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按约定向医疗机构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托收或直接扣划。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对医院、药企、银行之间的药款流向进行监管。
四、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按月、统一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支付
各个医保基金统筹区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电子支付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为了保障药款能够按月及时结算,各设区市也应建立结算备用金制度,根据本地区参保人员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个月平均医保结算金额核定结算备用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0-03-12
复函时限:2020-05-08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0-11-06)
类别:A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0〕4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7号
提案的复函
中国农工民主党陕西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医药企业“要款难”问题亟待解决》(第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2015国办7号文件三条措施”的问题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主要目的是“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该文件第二条“实行药品分类采购”第一点“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第三条“改进药款结算方式”第一点“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第三条第二点“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依托和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为药品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面向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履行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相关工作,同时收集分析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等职责。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并没有提出贵委要求落实的“由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医保基金按药品费支出比例提前预付给医院;鼓励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回款时间”等相关内容。
二、关于“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医院两个月的医药费用”的问题
医保基金是广大老百姓的救命钱,监管规定非常严格,监管责任也十分重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3月5日下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保障实践做法,就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专门提出了多项制度性安排,其中一项是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也就是说,在重大疫情特殊时期,允许医保基金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医保基金预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我们坚决拥护支持国家关于药品采购制度改革,也积极把国家好的政策及时落地。国家医保局2018年度下发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我省西安市是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参与改革试点的城市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提议标题是医保基金预付医药费用,基金预付只有符合我们以上明确的两项内容,我们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坚决落实。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企业,我们鼓励参加“4+7集中采购”争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及社会大众多赢的局面。
对于贵委提议内容“通过采购平台引入银行30-56天免息贷款的办法。设立统一的省级药械联合采购监管账户,对医院的采购账户进行监管,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从采购账户将货款打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于次日再付款给供应企业”的提议,我们认为内容与第三条提议内容基本接近,我们在答复第三条提议时一并答复。
三、关于“统一引入第三方银行提供流动性融资”的问题
我们要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运行规律,积极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服务重监管的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陕西省《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贵委提议“由银行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数据,为药品供应商提供30天药款支付(从验收合格入库日30天内)。银行给医院提供XX天的授信还款期,超过授信还款期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按约定向机构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托收或直接扣划。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对医院、药企、银行之间的药款流向进行监管”,根据相关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需提供融资帮助,请联系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药品采购平台积极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相关制度,对药品集中支付进行完善,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障做好平台服务工作。
四、关于对“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按月,统一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支付”的问题
贵委提议“各个医保基金统筹地区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为了保障药款能够按月及时结算,各设区市也应建立结算备用金制度,根据本地区参保人员上年度在定点机构发生的1个月平均医保结算金额核定结算备用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由于提议的标题与内容不相符,首先先对标题进行答复,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均应在合同明确药品配送条款,无论药品配送企业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是与医疗机构签订配送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配送相关权利义务,如有合同纠纷,采用积极沟通协调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医保部门一般与药品配送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直接与其发生经济关系不符合药品市场运行规则。
其次,对提议内容进行答复,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积极落实“放管服”相关要求,扎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我们也要求省级及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优化简化服务流程,缩短医保办理时限,省级及部分省内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均实现当月结算上月数据,资金拨付也在当月实现,也就不必再采用备用金账户。对于还达不到当月结算上月数据的经办机构,我们会督促其进行整改,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5日
陕西省财政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0-04-29)
类别:C
陕西省财政厅签发人:丁云祥
陕财办案〔2020〕25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7号
提案的复函
中国农工民主党陕西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医药企业“要款难”问题亟待解决的提案》(47号)收悉。现就提案中建议“由省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问题答复如下: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投入政策以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广大人民健康水平。如计划免疫等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修缮和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及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由政府投入或补助。从2009年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又不断完善各项医疗卫生和政府投入制度,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如建立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政府补助标准、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等,均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针对难点、焦点以及社会和群众密切关注的药品问题,又建立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长期以来实行的药品加成做法,减少的收入由政府给予补助;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降低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机构收入更趋合理。通过以上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力图建立一个良性的、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服务机制。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政策,积极落实政府投入,医改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关于提案中“由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的建议,依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各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预算周转金,但仅限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医院药品采购不在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之内。经向兄弟省份了解,各省也没有通过财政资金建立药品采购周转金。对此,我厅同意你们提出的研究提前预拨一定基金支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建议,我们将配合省医保局,认真研究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政策和基金办法政策。同时,省财政将在现有政策和职能范围内继续大力支持医改,一是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加快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进度,支持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正常业务。二是配合医保部门在巩固上年加快医保基金拨付进度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资料的审核和传递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当月费用次月支付,为医疗机构正常支付药品货款提供一定的保障。三是督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采取够有效措施,把国办发〔2015〕7号文件规定的“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落到实处。相信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你们所反映的“医药企业要款难”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感谢农工党陕西省委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