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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jycont/19853.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22 | 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322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降低合作医疗费用征收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李金斗代表团:安康

关于降低合作医疗费用征收标准的建议

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年。在征收合作医疗费用的过程中,群众抱怨合疗征收标准逐年提高,由最初2006年的人均标准10元/人·年增长到现在的220元/人·年,上涨了20多倍,给不少生活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困群众增加了不少经济负担,也为基层政府如期按计划征收合疗带来不少困难。

除了担心交费费用上涨之外,不少农民朋友还担心医疗的费用会提高,也就是说害怕医院在看病的时候会把治疗费用、药物价格等进一步提高,也就是即使是报销的多了,也不见得最后花的钱能比之前少,说不定还会更多。此外,现行的大额度合疗报销主要倾向于住院报销,不少本不需要住院的农民朋友为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报销额度,就申请住院治疗,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也破坏了正常的医院诊疗秩序。

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听取多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将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让今后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要么在现行的标准上有所降低、要么稳定不变,不能每年都上涨;另一方面,应加强合疗政策宣传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让合疗报销政策真真切切服务到那些确实需要住院就诊的病人身上。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07-22

复函时限:2020-01-18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5-17)

类别:C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19〕91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2号

建议的复函

李金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合作医疗费用征收标准的建议》(第3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参合)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均由国家按年度确定并动态调整,各省根据国家要求贯彻执行。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口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利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新农合。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现阶段主要由各级财政补助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构成。基金的管理,始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近年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增长,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长,同时,群众的就医需求也在快速增涨,门诊住院病人逐年上升,加大了医疗费用支出。为适应医疗需求增加,一方面需要加大医保支出控费,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医保资金投入。因此,筹资额度也在不断增加。按照《陕西省卫计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8〕70号)要求,我省新农合2019年个人缴费220元,国家财政补助为每人510元。城乡居民(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始终按国家要求安排执行。

您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我省科学合理的筹资和筹资增长机制,配合协调财政部门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适度稳定个人筹资额,逐步实现政府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比例稳定在2:1,探索将个人缴费与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挂勾的筹资办法,建立相对稳定的筹资机制。同时,我们将迅速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打击骗保行为,将群众的救命钱管好、用好,发挥最大效益,维护群众日益增长的医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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