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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jycont/19856.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22 | 438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324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李金斗代表团:安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建议

自陕西省实施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政策以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药品采购流通环节多、加价高、百姓无药可用的难题,实现了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纳入统一配送,改变了进货渠道混乱的问题,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促进了药品流通企业的优化整合,推进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然而,随着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深入推进,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药品配送不及时、不到位。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及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所配送的药品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尤其是部分日常所用药品不能及时配送到位,甚至经常缺货,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诊疗和群众的就医需求。

二是医院收入减少,经费保障有限。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多年来主要靠药品利润支撑,实施药品“三统一”后收入明显减少,加之政策性补偿经费偏低,直接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是部分药价偏高,药品价格倒挂。实际运行中发现,有一部分常用药进价要比市场上同品牌药品价格高。同时还存在药品价格倒挂现象,导致采购困难。

建议:

一是切实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实际用药需求,实时调整基本药物品种;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考核,增加政策性补偿经费并足额兑现到位,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二是以省为单位把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纳入全省统一整理议价,实现全省统一一个价,一方面可避免因采购量不同导致药品价格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可保障药品品种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的临床用药需求。

三是加大对遴选药品配送公司的惩处力度,根据考核指标对于供应需求量少的药品配送公司实行公开竞争淘汰制,既可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又可破除垄断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07-22

复函时限:2020-01-18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9-10)

类别:A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刘勤社

陕卫函〔2019〕222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4号

建议的复函

李金斗代表:

本建议我局已送主办单位省卫健委统一答复。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请继续关心关注的我们工作,促进我省医疗保障事业取得新的发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5-10)

类别:A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签发人:刘宝琴

陕卫函〔2019〕222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4号

建议的复函

尊敬李金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建议》(第324号)收悉。现就有关方面建议答复如下:

你委对我省药品“三统一”建设的关心,体现了对我省医疗机构用药的关心,体现了对我省药品管理工作的关心,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近年来,我委围绕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与相关政策这条主线,本着解决群众用药难、用药贵这一难点问题的原则,积极筹划,狠抓落实,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得到了巩固和完善,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基本药物制度是保障群众最基本用药的惠民政策

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一项制度。目前,全世界共有16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105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我国当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和国民收入还未达到发达国家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就是要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实现人人享有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2009年2018年新医改方案对基本药物的含义和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别是去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问题,下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经过10年探索后的完善与深化,同时完善增补了基本药物目录,将2012年的520种基本药物,增加至685种。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基本药物是实施药品供应保障的基础,国务院国办发88号《意见》,对药品分类管理、目录动态调整、监管考核做了明确规定与要求。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基本上切断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利益链条,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保证了药品质量,降低了药品价格,使群众得到了实惠。

二、完善集中采购办法,从源头解决药品供应保障

(一)创新基本药物采购模式。2015年1月我省新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全面启动,2016年3月,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与生产企业完成议价工作,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挂网公布。本次采购坚持了政策连续性、质量优先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实行上下联动,分类采购,从源头解决了常用低价药、急救药、妇儿用药、习惯用药、品牌药入围率低和价格倒挂不能正常供应等问题。

(二)增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参与度。关于您提出的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纳入全省统一整理议价建议,按照国家要求,2015年7月,原省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采购范围、议价要求,时间节点、采购流程等做了具体安排。通知明确,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为加快直接挂网药品采购进度,2016年1月我委又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直接挂网药品采购工作提出时间节点。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已经基本完成了直接挂网药品议价采购工作。

三、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满足群众临床用药需求

(一)完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为切实缓解挂网药品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现状,2014年6月,原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药品备案采购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有益补充,用以弥补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临床用药以及特殊性用药不足。坚持“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将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由过去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0.5-1%调整为5%。

(二)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2014年10月,我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根据各自临床实际,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为基层用药“开口子”,可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相应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规数的7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80%;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对接,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25%,2018年我们整合了药品采购平台目录,将原来基层医疗机构和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目录进行整合,基层和城市医疗机构在同一个目录下进行采购,目前已全面运行,有效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完善统一配送管理,提升药品配送效能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对遴选药品配送公司惩处力度建议,为解决过去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独家配送效能低的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2014年10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增加配送企业,增加后总数不超过5家,且必须与基层进行捆绑配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改变了药品配送效能低下的问题。

通过我们对配送关系调整后的实地调研发现,新的配送模式虽然有效缓解了基层药品供应矛盾,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在思想认识和管理工作上有些滞后、配送关系动态调整及考核评价机制没有建立或亟待规范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沟通不够畅通,不适应新的配送模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10月,我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建立健全配送企业考核管理机制、规范完善配送企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加强配送管理工作的监管等工作环节提出了细化措施,以此来提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同时,我们要求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药械采购平台发布消息,督促生产企业尽快与配送企业勾选建立配送关系。截至目前,生产企业勾选配送企业比例从2015年6月的42.5%提高到了83.7%,有效缓解了配送关系建立低下的问题。

2017年1月,我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新的配送模式运行后,部分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人为划分市场份额和配送区域,导致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企业不相匹配,配送关系无法建立,一些县区没有将乡镇卫生院与县级综合医院药品配送实行捆绑,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临床用药需求,对与省医改办10号文件精神相背离的做法进行自查整改。从目前各地自查整改情况看,取得了明显效果,配送效能有了明显提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配送企业考核机制与配套政策,加大对配送企业的监督考核,保障医疗机构药品的临床供应。

五、组建督查队伍,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

2014年10月,我委印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2018年3月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明确提出将采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方式,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结算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2015年2月,我委依托省卫生监督所组建了药品督查室,成立了督查队伍,建立了督查机制,这一做法在全国属于首创,得到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认可,原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在2015年8月西昌会议上给全国做了推荐,鼓励各省学习借鉴我省做法。

近年来,药品督查室先后到我省11个地市、110个县区的107家县级公立医院和300多个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就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管理及药款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调研,有效促进了工作落实。截至去年底,全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采率达到96.55%,入库率达到91.16%,配送率达到96.04%,药款网上结算率从1.94%提高到了74.13%。

药品供应保障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群众和媒体关注度较高,涉及到政府、企业、医院、医生以及群众等多方利益的调整,涵盖到药品价格、质量监管、招标采购、合理使用、报销制度、政府投入等多个环节,是历史性问题,也是全国性的问题,更是一个系统性问题。目前我们出台实施的政策举措,只能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当下可行的办法,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国家总体部署和政策框架内,不断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探索与改革,将更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和规范工作,努力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让三秦百姓享受改革带来的实惠与红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委对我省药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