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15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实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邓方安代表团:汉中
附议代表信息
代表姓名代表团代表姓名代表团
冯永清汉中曹俊强汉中
李耕汉中杜家才汉中
胡新利汉中范卫民汉中
贾治国汉中郑清春汉中
陈桦汉中马咏梅汉中
马宏伟汉中黎建军汉中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实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定额补助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17号)中指出,“为切实减轻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更好地保障其门诊就医需求”,补助范围仅限于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机关以及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省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城六区以外的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高校)不能享受定额补助。
建议:
1.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的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省级机事业单位,应同等享受定额补助政策。
2.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门诊就医条件本来就差,就医的外部环境又不好,职工收入相对低,经济压力大,门诊就医负担重,更需要给予补助。
3.特别是省会以外的事业单位条件较艰苦,引进人才难度大,需要用政策来稳定和留住人才,更要关注他们的社保待遇。
4.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把城六区以外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02-01
复函时限:2019-06-21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8-27)
类别:C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19〕125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15号
建议的复函
邓方安等13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实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级医疗保险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2号)、《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3号)和200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1号)等文件,112号文件明确规定: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驻西安市以外的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
112号文件执行之初,由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省级医保缴费基数和划入个人账户基数只含基本工资部分,不含津补贴部分。为切实减轻省级公务员门诊就医负担过重问题,确保省级公务员医疗待遇不降低,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门诊平均医疗费用情况,2018年4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定额补助的通知》(陕人社发〔2008〕17号),补助范围仅限于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机关以及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省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这与112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基本一致。省级其他参保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指导各统筹地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异,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最后,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今后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9日
(联系人:刘慧芳,电话:029—6391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