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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jycont/20332.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30 | 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786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17种抗癌药品报销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陈艳代表团:西安

附议代表信息

代表姓名代表团代表姓名代表团

赵小社西安

关于17种抗癌药品报销问题的建议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将阿扎胞苷、尼罗替尼、西妥昔单抗等17种抗癌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这17种抗癌药品属于新药特药,其中大多数药品在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无供应,恶性肿瘤患者首先必须到省级以上定点医院包括西京医院,唐都医院及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填写购药申请表等,然后凭主治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开具处方及申请表,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

按照现行的新农合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药品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店购买的费用不能纳入报销。虽然国家已经批准阿扎胞苷、尼罗替尼、西妥昔单抗等17种抗癌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但是各级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这类药品,这对恶性肿瘤患者来说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

另外,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相关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陕西省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相关药品配备,确保医疗机构采药用药。

建议:

1、将在定点药店购买的17种抗癌药品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报销。

2、督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尽快落实相关药品配备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只跑一次”,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减轻患者负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9-07-30

复函时限:2020-01-26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19-05-17)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19〕80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86号

建议的复函

陈艳、赵小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17种抗癌药品报销问题的建议》(第7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7个抗癌药已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下发文件,自2018年11月底开始统一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我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目前,17个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政策已在全省各统筹地区落地,2019年1-2月份全省共计983人享受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政策,医保基金总计支付573.56万元。

二、完善医药管理政策提升药物可及性

一是完善药品谈判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按平台挂网价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国家谈判药品,目前,省内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均正常采购和使用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二是针对“药占比”考核、总额预算等影响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谈判药品积极性的因素,出台谈判药品管理政策和医保支付管理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占医院总额预算额度和定额标准,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保障谈判药品临床使用。三是召开特药政策落实座谈会,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特药管理政策中的“痛点”、“堵点”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特药管理机制,妥善解决特药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定点医疗机构供药问题,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简化抗癌药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国家谈判药品价格较高且部分药品容易滥用,按照国家要求,我们参照其他省份谈判药管理经验,制定了特药管理办法,明确国家谈判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原则,鼓励开通“双通道”并逐步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在费用支付环节,确定了以直接结算为主的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即可,解决了参保群众垫支负担重、跑腿报销难等问题。同时,为满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需求,在全面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我们与部分市医保部门合作联动,试点个人账户在西安看病购药异地使用,目前,宝鸡、延安、杨凌、韩城等市(区)实现了个人账户在西安看病购药直接结算。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

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据新农合报销政策,药店购买的费用不能纳入报销”,其原因在于,在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考虑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实,在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和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在50%以上。将在村卫生室以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而零售药店均未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加之17种抗癌药对仓储、物流等要求较高,农村地区零售药店的管理能力不具备销售和使用抗癌药的条件。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零售药店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方便农村居民购药。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充分汲取您所提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质量,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实行统一的特药管理政策。二是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调整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扩大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四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要求,指导各地认真梳理医保经办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规定,废除没有必要的环节和证、章,大力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进一步简化医保相关事务办理流程,拓宽服务渠道和方式,逐步缩短参保人员等待时间,减少跑腿现象,最大程度地提供便捷、优质的医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