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142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
领衔代表:李峰代表团:汉中
附议代表信息
代表姓名代表团代表姓名代表团
叶稳太汉中李侠汉中
胡新利汉中邓方安汉中
马敏汉中高争丽汉中
黎建军汉中全秀玲汉中
冯凯汉中张为国汉中
李雪松汉中王小琴汉中
范卫民汉中马咏梅汉中
马宏伟汉中
关于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
正文见附件
关于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0-01-22
复函时限:2020-09-20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财政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0-11-16)
类别:A
陕西省财政厅签发人:丁云祥
陕财办案〔2020〕128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
建议的复函
李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1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政策情况。2003年,我省新农合开始试点,2007年实现全覆盖。从试点初期的县级统筹,到目前已有延安、榆林、宝鸡、铜川4市实现了市级统筹,延安市率先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部署,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7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250元,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全年各级财政共投入补助资金165.52亿元,政府补助资金到位率100%,为全省3151万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2.资助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政策情况。从2018年起,定额资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5元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自行确定。定额资助以外部分,由个人负担。2019年,省财政拨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省级参合补助资金1.38亿元,支持全省建档立卡人口100%参合。
3.建立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情况。2017年,省财政、卫计、人社、扶贫办、民政联合出台了《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140号),为全省319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从2018年1月1到2020年底,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为建档立卡农村人口筹集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
4.医疗救助政策情况。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辅助政策,是有效降低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努力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42号),我厅会同省医保局、卫健委印发了《陕西省省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81号)。2019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补助167916万元,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1.关于适度稳定医保个人筹资额。2013年至2019年,个人年缴费标准从65元提高到220元,财政补助标准从300元提高到520元。总体来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的绝对额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每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提标)包括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均由当年全国“两会”通过后下发通知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调整筹资标准(含提标)的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城乡医保个人缴费“年年涨价”、群众负担重的来访、来电常有发生。对此,我们也作了分析,发现近年来个人缴费增长幅度确实高于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群众反映负担重是切合实际的。就此问题,我们已连续多年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反映,争取国家调整相关政策。
2.关于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并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可达到80%以上。
3.关于探索完善筹资办法。我们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会同省医保局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06月01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0-05-09)
类别:A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0〕72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
建议的复函
李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第1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并且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我省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19年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完成,实现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制度运行之初,就明确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财政补助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进行财政补助,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2013年至2020年,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520元;个人缴费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2020年,居民医保筹资中,财政补助资金占比为68%,农村地区占比更高。
二是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并在大病保险待遇上予以倾斜。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并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可达到80%以上。
对于您提出的“适度稳定医保个人筹资额”的建议,目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是提高住院报销水平和封顶线。2019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二是依托基本医保全面建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进一步补偿。2019年,大病保险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从今年开始,全面深化医保制度改革。3月初,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意见》中关于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提到: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现行筹资政策也存在标准调整过频、增长机制不稳定等问题,与部分地区财力状况和居民缴费能力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筹资难度。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